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学院 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 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作为教学活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条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 责。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应积极支 持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学院的决议、决定通过党政联席会议作出。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最高组 织决策形式,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与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关的重大问 题,包括发展规划、人才引进、教学和科研等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 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书记、副院长、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参加。会议由院 长和书记共同召集。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院长和书记共同 确定。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
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落实问题,重点包括:
(一)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方向、 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院党政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人才培养、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
(三)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干部考核、推荐、任免,学院内设机 构、岗位的设置、调整,院内人事安排、考核、聘任、引进、流动、 奖励、处分,本院公共资源的配置。
(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师德师风建设、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学生教育管理、奖励或处分、招生及就业指导等方面的重 大事项。
(六)学院年度财政预决算,大额度经费的使用,院内开发创收 提成及分配方案。
(七)其它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议事、决策规则和纪律要求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主持。会议内容为基层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由党总支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院长主持。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只有一位在校,而有紧急工作需要开会讨论决定时,会议由在校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持。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决定时,须经过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 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时,不宜匆忙决定,待进一步调研、 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
第十条会议形成决定时实行表决制,必要时可由院长、书记确
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议事采用回避制,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 的,其本人不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其个人意见可通过院长、书记在 会上反映。
第十二条 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议形成的 决议和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 同意见,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政组织反应。如遇到新的情况确 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院长、书记同意后可提交会议复议。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 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 达。会后由党政负责人指定的参会的专人转告会议议事情况和讨论结 果。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会议内 容,任何人不得泄密,违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其责 任。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性 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人记录,并妥善 保存,按年度归档备查。
第四章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提出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书记在酝 酿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会前分管院领导经过调查研究已经形成了初步 的方案、意见和建议,且与院长、书记进行过沟通。
第十七条 做好会前准备。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 提前做好准备,并由会议召集人将拟讨论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事先 通报给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个班子成员。
第十八条 充分讨论议题。会议讨论议题时,需提前准备好有关 材料,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
说明,再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坚持民主集中。党政联席会议在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 研究、充分讨论后方可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 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研究。遇到特殊情况可向 学校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形成会议决议。对于所讨论的议题,明确持同意意见 的成员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时方可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人员应认 真做好记录,并可根据情况在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送未到会的院 领导签阅。
第二十一条 实行院务公开。根据院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 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或向全院师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会前、会后 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 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文件签发。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以学院名义 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院长和书记共同签发。
第二十四条 决议贯彻。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要明确承办 人或牵头人,按照班子成员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明确办理期限。党 政主要负责人对执行、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执行、落实中如因 个人原因出现失误,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 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会务工作由院行政干事负责,具体负责会议的记录 工作,会议的原始记录材料应妥善保管,未经书记或院长批准,不得 查阅。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电话:0431-84539465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学院微信公众平台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吉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