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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反《长春税务学院防控甲型H1N1流感时期学生行为规范》的处理办法(暂行) |
发布时间:2009-9-29 16:31:37 |
为了保证《长春税务学院防控甲型H1N1流感时期学生行为规范》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长春税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办法: 一、未经学校(含各学院)防控甲型H1N1流感领导小组的批准擅自离开校园或未按学校相关规定擅自返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出现发热或其他感冒症状的学生,擅自去校外就诊,或故意隐瞒症状,不向相关部门汇报,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甲型H1N1流感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拒绝、逃离隔离等防控措施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四、无故不上课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五、出入宿舍楼不接受门禁检验者,或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不配合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留宿校外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或严重妨碍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允许私自参加老乡会、同学会或去校外网吧等娱乐场所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按学校要求进行体温晨检、午检,或未按时上报体温检测情况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时期的其他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本办法自2009年9月30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长春税务学院防控甲型H1N1流感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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