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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优惠政策
根据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司法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青团吉林省委、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意见》规定,我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除享受国家“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公告”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特别优惠政策:
一、高学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贴
在按照吉政发[2006]40号文件规定,落实农村义务兵家庭每人每年4000元、城镇义务兵家庭每人每月150元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收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情况,适当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贴标准,并对征集的高校毕业生义务兵家庭给予倾斜,具体提高额度由当地政府确定。农村和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加补贴资金部分由当地政府负担,省财政继续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年补贴700元,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每人每月补贴50元。
二、高学历兵员入伍时可选择服役岗位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应征入伍选择服役去向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大专学历毕业生,由所在地市(州)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同时,建立高学历新兵学历、专业和技术特长档案,随新办档案一并移交接部队,切实为部队发挥高学历兵员的文化和专业技术特长提供准确依据。
三、义务兵及家庭政治和社会福利待遇
当地民政部门对军人家庭挂牌,并在重要节日对军属进行走访慰问。同时,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入伍,在服义务兵期间,父母双方均无劳动农历且生活困难的,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镇家庭独生的子女入伍,在服兵役期间,父母双方均无固定工资收入且生活困难的,优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高学历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特殊优待政策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项目服务期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省公安司法系统院校在按照省里安排为本系统基层定向岗位招生时,招录一定数量的服义务兵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农村籍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以上学历毕业生退役士兵,根据本人志愿可改为当地城镇户口,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按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执行。
五、高学历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尤其是高学历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对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收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实施就业普惠培训政策,各县(市、区)政府指定专门职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具有成熟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可优先入驻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创业园创办企业,并享受创业园优惠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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