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税务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试行)
(2006年9月修订)
一、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2]33号)及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凡我校本、专科学生(不包括当年考入的一年级学生)都可参加评定。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 元。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互助,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每学期均获三等(包括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且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须为我校经过困难学生界定评定出的特困学生;
7.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申请和评审的时间按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要求进行。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方式及程序
国家奖学金评奖工作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10月份,学生工作处在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各系特困生人数以及学生人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系。各系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学生申请,并以班级为单位推选评议;在限额内确定本系的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最少为3天)。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报学生处。学生工作处汇总各系的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学校审核通过,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厅。
第六条 监督和检查
各学院要按学校指定名额评审,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在学校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该生的参评资格,并取消相应评优指标,不再追加名额。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要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于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所得资金使用不当,肆意挥霍,或受到违纪处分者将撤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学金。
第七条 长春税务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可兼得荣誉,不可兼得奖金(已经发过的在国家奖学金中扣除);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不得兼报;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兼得学校面向困难学生设立的专项困难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二、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全人教育理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长春税务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规定,设立“长春税务学院校长奖学金”。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主要来自于我校校级领导募集办学经费取得的社会捐助而设立的校长基金。
第三条 参评学生范围
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 设立名额及标准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名额2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参评条件
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优秀的专业文化素质和健康向上的身心素质,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修必修课程成绩平均为90分以上,其它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并连续两次获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含1篇)以上者;
2.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并获奖者;
3.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的见解和方案,对学校的教学改革与管理、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者;
4.参加重大国内外交流、竞赛活动,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良好声誉,一般指取得证书,或被新闻媒体报道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5.积极参与各项科技活动,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取得荣誉证书或科技发明获得专利者;
6.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者。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春税务学院校长奖学金申报表”。
2.学生所在系根据学生申请,对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3.学生所在系组成评审小组择优评定,确定名单后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4.各系按规定时间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评定学生名单并附申报材料。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核批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造就高质量的人才,根据《长春税务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等级、金额、比例
等 级 奖学金(元/年) 比 例
一等 1500 5%
二等 1000 10%
三等 600 20%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新生从入学的第二学期开始评定。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各科成绩合格;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学期课程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2.5(含2.5)以上,各门课考试合格无重修者。
2.积极参加各项群众性体育活动,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身体有缺陷的人除外)。
3.思想品德测评积分不少于80分。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
(1)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本学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受记过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
(2)学期内寝室卫生经校、系检查累积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合格的寝室全体人员;
(3)酗酒、在公共场所吸烟者;
(4)学期内经校、系检查累积三次(含三次)以上上课迟到、早退、旷课,晚归寝或夜不归寝者;
(5)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期间(休学、停学除外),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具体条件
1.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素质测评积分须在班级15%以前的名次;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实行学分制的年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不含4)以上。
2.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素质测评积分须在班级25%以前的名次;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实行学分制的年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不含3.5)以上。
3.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综合素质测评积分须在班级40%以前的名次;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实行学分制的年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以上。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及发放程序
1.奖学金的评定要充分发扬民主,根据对学生平时情况的考核,以及在学期初操行评定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确定奖学金初选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查批准并备案。
2.奖学金的评定,原则上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积分顺序,从高到低择优分等。
3.各学生所在系在符合评定条件和规定比例获得奖学金经费总额内,可对不同等级加以适当调剂。
4.获奖学金者,由学校统一发给荣誉证书,并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5.经学院批准获得奖学金后,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学院财务处,各系统一领取,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四、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进我校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培养个性,发挥特长,努力创新,多做贡献,造就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单项奖学金,是指学校为表彰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为学校做出一定贡献的学生而设立的。
第三条 单项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奖励金额视实际情况确定为200元至2000元不等。
第四条 奖项设置
单项奖分为学习标兵奖、科研创新奖、精神文明奖、志愿者服务奖、社会实践优秀奖、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文艺活动奖、体育活动奖、各类竞赛奖。
第五条 评定标准
1.学习标兵奖:学年内课程平均成绩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两名(专业人数50人以下排名第一)者。
2.科研创新奖:积极参加科研创新并取得重大成就或成果者(包括撰写学术论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或科研成果获省级及以上奖励;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多篇文学作品、新闻报道;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发明或获得科技发明专利;在某方面有突出创新成绩并被学校认可)。
3.精神文明奖:在社会生活中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或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举止文明,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尊敬教师,团结同学等事迹突出、受到表彰者。
4.志愿者服务奖: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社会反响较大或受到省市及以上表彰者。
5.社会实践优秀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省级或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者;积极参加社会调研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者;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工作,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者。
6.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面对困难、挫折自强不息,勤奋上进,学业有成,成为学子典范者。
7.文艺活动奖:平时积极参加各项文艺活动,表现优秀,同时在学校或省市级组织的大型文艺活动中贡献突出或组织工作优秀者。
8.体育活动奖:平时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表现优秀,同时在学校或省市级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贡献突出或在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者。
9.各类竞赛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或国家级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六条 学生申报单项奖学金要填写《单项奖学金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获奖结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评定方法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个人对照以上条件进行申报,由班级讨论,班主任认可并推荐,并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照一定比例审核评定,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评选出的单项奖学金获得者要填写登记表,其先进事迹要有书面材料,由学校统一发给荣誉证书,并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获得单项奖学金后,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学校财务处,各系统一领取,一次性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学院电话:0431-84539465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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