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对以下四个文件进行了部分修订,要求把新文件下发、传达。大家要认真阅读,学习知晓。
吉林财经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吉财大发〔2015〕39号
教务处网站链接地址:http://jwc.jlufe.edu.cn/news_view.asp?newsid=326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吉财大发〔2015〕38号
教务处网站链接地址:http://jwc.jlufe.edu.cn/news_view.asp?newsid=333
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
吉财大发〔2015〕37号
教务处网站链接地址:http://jwc.jlufe.edu.cn/news_view.asp?newsid=1512
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规范
吉财大教字〔2015〕17号
教务处网站链接地址:http://jwc.jlufe.edu.cn/news_view.asp?newsid=332
具体文件转载如下:
吉林财经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吉财大发〔2015〕39号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更好地贯彻育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原则,充分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人才的要求,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学制
(一)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在四至六年的时间内完成学业。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本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即获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要求的,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学分
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及教学环节的学时量,以学分为单位来进行计算。
(一)学分的计算
课程在一个学期内,每周上课1学时为1学分。其中,体育课学分折半计算;外语听说、会话类的课程,以及课内实验平均每周不少于2学时的课程,酌减一定的学分。
实践教学各环节以1实践周为1学分的原则计算学分。
(二)学分的获得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规定的相应学分,否则不计学分。
学生根据本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三)奖励学分
学生以我校名义在学科竞赛、科技和科研活动、文艺体育活动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可申请奖励学分,具体办法参见《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三、课程设置
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按性质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按学生的选择权限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课程性质 | 类别 | 模块名称 | 说 明 |
理论教学 | 必修 | 通识基础课 | 学生必须修读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这三个模块的所有课程。 |
学科基础课 | |||
专业主干课 | |||
选修 | 专业限选课 | 学生需要在这三个模块中分别选学相应的课程,并修满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 |
公共选修课 | |||
通识选修课 | |||
实践教学 | 必修 | 实践环节 | 学生必须修读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该模块的所有课程。 |
四、选课
各专业的必修课由学校统一安排上课,无需选课。
学生对专业限选课、公共选修课、通识选修课三个模块中的课程需参加选课,以获得修读权限。
学生经过初选和复选进行网上选课。选课结束后,学生选定的课程即视同有效课程,并且不再更改。
五、成绩考核及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学生需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学校根据考核成绩合格课程的考核成绩和学分,计算出学分绩点,作为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
(二)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 其他计分方式 | 绩 点 |
90-100 | 优秀 | 5.0 |
85-89 | 4.5 | |
80-84 | 良好 | 4.0 |
75-79 | 3.5 | |
70-74 | 中等 | 3.0 |
65-69 | 2.5 | |
60-64 | 及格 | 2.0 |
将一门课程考核成绩按上表的对应关系,转化为绩点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绩点×课程学分。
学生在一段时期内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生同期获得的学分数,即为该学生这一时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同期获得的学分之和。
六、补考、重修与免修
(一)补考
1.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考核不及格(不含重修)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一次。
2.补考通过后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并注明“补考”。
(二)重修
1.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含放弃补考)的课程,须参加重修。
2.选修课不及格者既可重修原不及格课程,也可改修该模块中的其他课程。
3.已及格的课程仍可以重修。
4.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对于补考通过的课程仍可报名参加重修,重修及格后按重修成绩记,并取消“补考”标识。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可多次重修,按最高成绩记录。
(三)免修
1.学生对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学习掌握,可申请免修。
2.学生须填写《免修申请单》,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随当期的期末统一考试一起进行。
3.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含75分)以上者为合格,其卷面成绩即为总成绩。
4.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一)各年级、专业的具体课程设置和学分规定,参见各年级的《吉林财经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二)学生选课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参见《吉林财经大学选课管理办法》,及当期的选课通知和选课手册。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参见《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规范》。
(四)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参见《吉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五)导师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的具体要求,参见《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导师制试行办法》。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5月29日
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吉财大发〔2015〕38号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学士学位评定的常设办事机构。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满足毕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所修课程(课程指理论教学环节修读的课程,下同)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7、且必修课程通过补考及重修获得的学分累计不超过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应修总学分50%者;
2.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者。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7(含2.7)以下者;
(二)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含3.5)以下、且必修课程通过补考及重修获得的学分累计超过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应修总学分50%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
(五)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六)其他情形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未获得学位者,在具备其它各项学位授予条件的基础上,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5、且必修课程通过补考及重修获得的学分累计不超过本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应修总学分50%者;
(二)考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者;
(三)见义勇为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者;
(四)在校期间做出特殊贡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其情况审议通过者。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各学院核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包括所学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无误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关于学士学位补授条件相关条款的学生,须在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公示期间向教务处提出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及具体情况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对拟授予学位结果有异议的学生,须在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公示期间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意见,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由教务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所在学院,由相关学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教务处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申请补授学位名单和申请复议者处理意见汇总后,统一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查。最终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报送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予以撤销,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2015级及以后年级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四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吉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5年5月29日
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
吉财大发〔2015〕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净化校园环境,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从严治考,规范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我校承办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考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张者;
(五)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六)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者;
(七)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九)交卷后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十)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十一)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十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座位旁、书桌内有翻开的或试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电子设备等物品者;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
3.在桌面、身体某些部位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2.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试卷、草稿纸、答卷或纸条者;
3.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暗示答案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五)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者;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者。
第五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二)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三)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者;
(四)实施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者。
第六条 通过视频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学校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条款对涉及学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在《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记录单》(见附件,下简称违规记录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违规记录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必须由2名以上监考人或者巡视人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八条 考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九条 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条 请人代考、代人考试、第二次作弊等违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犯有作弊行为的学生,该学年不能参加各项评奖;不能评定困难补助;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已评上的应予撤销(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未发放的不发,已发放的退回)。
第十二条 凡预备党员学生作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员学生作弊者按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学生干部作弊,应撤销其职务。
第十三条 学生作弊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作为学生诚信记录,不得撤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暂行)》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同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不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为准。
2015年5月29日
吉林财经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规范
吉财大教字〔2015〕17号
第一条 成绩考核的目的
成绩考核是教学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与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有效方法,也是检查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的一种手段。以此达到评定学生成绩,了解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条 考核科目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一学期内结束的课程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学年论文(专题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该课程的正常考试:
(一)学生某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
(三)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课程者;
(四)休学学生未批准复学者。
课程考试前,各任课教师需严格审查学生的考核资格,对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在考核前一周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天内向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部)申请复议。教师和有关学院(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任课教师及时将最后决定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要服从课程教学目标的需要,并结合教师、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亦可采用撰写论文、课程设计、项目小组、调研报告、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也可采用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学习过程的考核,减少记忆性内容的考核,加强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考核。在不降低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采用课程设计、撰写论文、项目小组等多样化的考核方式。
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学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审核批准。凡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采用口试、开卷、论文及实践操作(军训、体育课除外)等非闭卷形式的课程,应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五条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末最后三周,分为非统一考试时段和统一考试时段。
非统一考试时段为每学期的倒数第三周,用来安排单个教学班的选修课、外语听说类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采用随堂考试的方式。
统一考试时段为每学期最后两周,用来安排必修课和多个教学班的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编排此时段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
按教学计划规定在学期中结束的课程,经教务处同意,可随即进行考试。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随堂考试的课程根据上课时间予以适当调整,个别课程确因需要,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可适当增加或缩短时间)。
第六条 考试命题
(一)命题的水平、题型、题量应符合我校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命题范围应以教学大纲为准,不能脱纲、超纲。
(三)命题要保证试题的质,即深度和难度。试题一般包括基础题、综合题、提高题三部分,基础题即考核学生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题目约占总分的60%;综合题即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题目约占总分的30%;提高题即考核学生的独立见解和创新能力的题目约占总分的10%。
命题又要保证试题的量:覆盖面要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内容的80%左右,且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的前提下,大多数学生一般能在100分钟左右完成。
命题应以学生通过考试能较系统、较熟练地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度。力求把对学生理解、记忆、运用和创新能力的考核有机结合起来。
命题应根据课程的需要选择相应的题型,各类题型应合理搭配,每套试题一般应不少于三种题型。同时保证主观性试题的适当比例,一般应为总分的40%―60%左右。
各试题应立意清楚、彼此独立,不可相互提示或暗示其他试题答案。
(四)口试题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总数应多于考生人数,且不应重复。
(五)开卷考试课程的命题应以主观性试题为主,题型由命题教师灵活掌握,主要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能力。
(六)考试命题工作由各系(教研室)负责。多人讲授同一门课程的试题应按上述要求组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进行命题。
专业限选课、公共选修课、通识选修课每科需命题一套。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限选课、每科需命题二套,二套试题内容重复率不能超过10%。试题近3年的重复率不能超过30%。
(七)在命题同时应拟定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交系(教研室)主任审阅,供评阅试卷使用。其中采取论文形式命题的也应事先拟定赋分原则。
(八)凡教学时数相同并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课程,应统一命题,在同一时间内进行考试。同一科目、不同学时的课程均需分别命题。全校性或较大范围内的考试科目,试题必须组织课程组教师试做,若发现问题,应及时调整。
第七条 试卷格式
(一)一般应采用教务处提供的标准试卷样式模版设计试卷。试卷上包括密封线、计分框、评卷人及复查人签字栏等内容。外语类课程由于有其特殊性,可以有所不同。
(二)试卷格式的具体要求如下:
1.试卷均采用B5纸打印。
2.试卷头“吉林财经大学X X 学年X X学期期末考试”用三号宋体加黑;“X X X X试卷”用小二号黑体加黑。“模块名称、使用对象、学分、考试形式”用四号宋体。
3.计分框用小四号仿宋体。题号列数必须按试题实际题数设计,不得少列或虚列。
4.试卷上的每一道大题都有得分框,字体用小四号宋体。
5.每道大题包括题号、题型名称、赋分标准(包括大题总分、各小题分数)及有关题型的补充描述等,用小四号黑体加黑。
6.试卷正文一律用小四号宋体。
7.选择题中,备选答案的序号必须用正体大写英文字母A、B、C、D......表示,选择项A、B、C、D后一律用“、”。
8.填空题中,被填空项一律用“ ”表示,不能用“()”或其他方式表示。被填空项“ ”线长度必须能够满足答题需要。
9.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或计算题每题应留有足够的答题空间。
第八条 试卷印制
(一)命题教师在把试题交给系(教研室)主任审批前应对试卷认真校对并签字。系(教研室)主任应认真审核试题内容是否科学,试卷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修改,确定无误后在《试题交接单》上签字。如负责人本人参与命题,则应由系(教研室)副主任或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批,不允许自审自批,以确保试题质量。如果因未认真审核导致严重后果,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教务处将派专人抽查试卷格式是否规范。
所有考试科目的试题(含口试题签)均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式两份交到教务处,一份存档,一份用于制版。存档的试题后附《试题交接单》,要求写清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使用对象、试卷份数、考生人数、试题页数、草纸张数(一般不得超过2张,数学类不得超过3张)。
(二)每科考试的试卷份数按参加此科考试的学生人数加上每个考场额外的2份试卷提供。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秘书在领到试卷后应自行核对,如有缺少,应及时告知教务处加印,以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三)凡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试卷密封
每次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共同将清点好的试卷连同缺考试卷、空白试卷、考生签到单送交开课单位。所有闭卷笔试的考试试卷,须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组织监考教师当场密封。密封试卷以考场为单位装订成册。空白试卷不需密封(但要如数交回,以防试题外泄)。密封试卷采用教务处提供的试卷封面,在封面规定处填写学院(部)名称、学年、学期、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考试形式、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人数,不能有漏填项。考生签到单单独存放,待阅卷结束后与该考场的试卷一同装订。
第十条 评卷
(一)只有一名教师任课的课程,评卷由任课教师本人负责,如出现问题将追究任课教师责任。复查分数则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
(二)有两位以上教师开出的同一门课程,如使用同一试卷,均应集体评卷、流水作业。评卷前由系(教研室)主任指定一人为评卷组组长,负责评卷工作。
(三)教师评卷必须严肃认真,应按照事先提交的参考答案要点和评分标准公正评阅。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学生有独到见解、新的思想和方法时,经系(教研室)主任认同,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的加分,以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
赋分形式采取给分制。给分时每个采分点处必须给出小分。然后再认真核对加总并填写该题题分(填写在该小题题头处),最后核对加总并填写试卷各题得分和总分。教师不得随意提分、扣分,切忌给人情分、印象分、凑合分。
评卷与复查过程中如需更正得分,必须在得分栏处盖更正章并签名。如出现问题将追究组长责任。
评卷需使用红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
(四)当因故出现及格率过低或过高等特殊情况时,系(教研室)必须向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汇报,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在征得教务处同意之前,不得擅自提分或压分。
(五)全部试卷评阅完毕后,各开课单位要进行自查,自查无误后,将密封线拆封,登录成绩。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任课教师自己留存,一份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存档,一份报教务处存档。试卷评阅、登记工作一般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六)全部试卷成绩登记工作结束后,系(教研室)主任应使用 “考试成绩分析系统”对考试科目进行分析,打印出《吉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成绩分析》,同时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命题质量分析》。
第十一条 试卷存档
(一)每个考场的试卷册除学生试卷外还应依次附有:①考生签到单;②学生成绩表;③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④吉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成绩分析;⑤吉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命题质量分析。
(二)所有评卷人及复查人应在封面上签名。签名不得使用代号、符号或只签姓氏。
(三)试卷由开课单位按学年学期归档。试卷保存期为6年。
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
(一)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少于60分为不及格。
理论课程按照百分制评定。
各实践教学环节,如军事训练、学年论文(专题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成绩。其对应的绩点为5、4、3、2、0。
各门课程考试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优秀约占15%,良好约占25%,中等约占40%,及格和不及格约占20%。
(二)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不及格,总评成绩及格,视为课程考核不及格。
(三)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对于个别课程平时成绩需大于40%,而不超过50%者,需经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到教务处备案;平时成绩超过50%者,需报教务处批准同意。
(四)学生的平时成绩根据考勤、平时作业、阶段测验(小考,下同)、课内实验、小论文以及结合课程特点的其他考核形式(如见习、课堂提问与讨论等)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之初向学生宣布该门课程平时成绩评定办法。
1.考勤是平时成绩的组成内容,但按“扣分制”计算。即由教师根据缺勤次数从平时成绩中扣分,具体考勤次数及扣分标准规定如下:
(1)单班及两个班授课的,考勤不低于5次。缺勤1次,从平时成绩中扣3分;缺勤2次,从平时成绩中扣6分;缺勤3次,从平时成绩中扣10分;缺勤4次,从平时成绩中扣20分。
(2)三个班以上合班授课的,考勤不低于3次。缺勤1次,从平时成绩中扣3分;缺勤2次,从平时成绩中扣6分;缺勤3次,从平时成绩中扣10分;缺勤4次,平时成绩按零分记。
(3)学生缺勤5次及以上者,视同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取消其参加期末考试资格。
2.任课教师可以选择平时作业、阶段测验等考核形式作为考核内容。
平时作业一般为必选考核形式,批改次数至少1次。其中,仅以平时作业作为平时成绩的,批改次数不少于3次;从平时作业、阶段测验、课内实验、小论文以及其他形式中选择若干形式作为平时成绩的,次数合计不少于3次。
以上情形之外的平时成绩考核,需经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的平时作业、小测验试卷、小论文、课内实验报告(记录)应作为原始记录妥善保管。学期终了,教师要把学生的平时成绩登记在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登记表中,该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留存一份,交学院(部)和教务处各一份。平时成绩考核登记表、平时成绩的原始记录连同期末考试试卷一并存档。
(五)公共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参照《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综合评定。
(六)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校教务处审核后方予以承认。
(七)考试成绩一经评定报教务处后一般不得更改。若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按《吉林财经大学学生复查试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处理
按《吉林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纪律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补(缓)考及重修
(一)考核不及格(不含重修)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初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仅限一次)。补考课程需为“通识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限选课”四个模块的课程。
补考通过后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并注明“补考”字样。
(二)严格控制缓考。学生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经本人申请,填写《吉林财经大学缓考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因病缓考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缓考与补考一同进行,缓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缓考不及格者,按补考不及格处理。
(三)补(缓)考学生需在开学后第一教学周内到所在学院办公室领取补(缓)考准考证。学生须持身份证、校园卡和“补(缓)考准考证”方可参加考试。
(四)学生补(缓)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须参加重修。补考后已通过的课程也可报名参加重修,重修及格后按重修成绩记,并取消“补考”标识;也可放弃补考直接参加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既可重修原不及格课程,也可改修该模块中的其他课程。
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可多次重修,按最高成绩记录。
(五)学生补(缓)考后,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三天内完成评卷工作并将成绩通知单上报教务处。补(缓)考试卷由开课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成绩登记表的管理
学生学业成绩应认真及时登记,不得漏登、错登、遗失。成绩登记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学生毕业时,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经教务处审查后转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六条 考试的组织工作
(一)由教务处负责考试的组织工作,安排考试日程,召开学校考试工作会议。
(二)实行主考负责制。主考由各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担任。主考对本单位的命题质量、考试的组织、评卷的质量、上报成绩时间等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把关。
(三)各学院(部)要在学校召开考试工作会议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教师贯彻落实校主考会议精神,部署期末复习考试安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
各学院团总支、辅导员在考前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思想工作,严明考试纪律,组织学生召开主题班会,部署期末复习考试安排、要求等事宜。
(四)任课教师在考前应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课程内容,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但不能划范围、指重点,以保证考试成绩真实地反映学生学习质量。
(五)期末考试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派人监考,监考人员不足可借调行政部门责任心强的干部参加监考,具体由各学院(部)协调。各学院(部)教学秘书负责编制《监考教师监考任务一览表》,并于考前两周报教务处。
(六)各教学单位主考要认真检查监考教师到位情况,各学院(部)教学秘书要协助主考解决监考过程中随时出现的问题并加强考场巡视。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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