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安排 加入时间:2008-11-17 17:05:00 发布部门:教务处 望大家及早复习,争取取得好成绩!
遵守考试纪律,听 1.必须携带考试证、学生证。考试证丢失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图书馆4001房间,分团委证明无效!)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还必须同时携带重修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须于 2.(教务处网站有每个人的具体考场安排,自己到网上查询,不再单独打印。包括教学班和序号。考试前会开通http://221.8.30.190/kch/kcap.asp)
3.考试期间不允许去卫生间。考试期间手机要关机。不能用手机看时间,应提前准备手表。 4.有答题纸的,一定把答案答在答题纸上,答在试卷上无效。 5.草纸、试卷都不能带出考场。 6.学号要写考试证上十位的号码。如有要求,还要写上教学班班号、在教学班内的序号(例如:学号0601054701< 教学班03序号122>)
6.有的考试卷子页数较多。第一页的信息一定要填写全。后面的至少要把姓名写上。保证如果卷子散开也能找到。 7.有些课程可以使用无存储性的计算器,应提前准备。 |
各教学单位及学生班级: 现将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复习考试安排通知如下: 一、期末考试须认真执行《长春税务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规范》。 二、考试时间: 选修课(专业限选课、全院任选课、通识教育课)以及外语系和国经系听说类课程在第十八教学周随堂考试。 必修课(普通共同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必修课)统一安排在 上午考试时间为8:30―10:30,下午考试时间为14:00―16:00。 特殊说明:大学计算机基础采取上机考试的形式,大学计算机基础考试时间安排在 三、巡考和监考教师的具体安排及要求: (一)监考教师安排均由课程所在开课单位负责落实。 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系都有选派教师承担监考的义务,并有对其进行监考职责教育的责任。各教学秘书之间要明确责任、相互支持,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巡考人员由教务处、学工处、督导组、院纪检监察及各系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教学秘书联合担任。责任是监督检查监考教师,同时处理考试过程中的偶发事件。巡考人员不许脱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指定人员代为执行巡考工作。 (三)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 四、考场的使用、分配: (一)考场安排均由课程所在开课单位负责落实,各教学秘书可通过“考场安排录入系统”进行具体操作。 (二)各教学秘书在安排第十八教学周随堂考试科目时需首先向教务处申请教室,然后才能进行后续的工作。 (三)教务处将对所有统一考试科目的考场作统一安排,各教学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考场安排录入系统”对考场作适当调整。 (四)各教学秘书务必于 五、试题的命题、审核及报送: (一)命题应按照《长春税务学院试题质量标准》执行。 (二)所有试卷均须使用教务处提供的试卷模板制作。各教学单位可到教务FTP下载最新的试卷模板,文件名为“长春税务学院试卷样式模版.doc”。 (三)各教学单位须将试卷(必修课程包括备用试卷)、答案及考试命题审核表于 (四)各教学单位要做好试题交接及试卷交接、收发工作。试题交接需准确无误,试卷交接、收发要履行签字手续,以便出现问题时明确责任,否则责任由交接双方共同承担。 六、试卷的取送: 取试卷地点在教学楼考务办公室(1209室)。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将试卷清点无误后连同缺考试卷、空白试卷、签到单送回课程所在教研室,由教研室签收。闭卷考试试卷由主管教学的副主任组织密封(具体要求见《长春税务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工作规范》)。 七、其他事项: (一)学生可在12月17日后登陆教务处网站查询本人的期末考试安排。 (二)各年级学生,参加所有考试时必须携带教务处统一签发的配有照片的《考试证》(《考试证》丢失或损坏的学生须在考前一周及时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实验楼4001)补办),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还必须同时携带重修准考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参加重修考试的学生,须于 (三)期末考试结束,教务处在网上公布成绩后,学生可登陆教务处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并进行补考报名。其中系统默认凡属于补考范围内(本学期选学的“普通共同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必修课”模块中不及格的课程)课程的状态均为“参加补考”,如果学生想放弃某门课程的补考,须在下学期开学之前( 补考准考证于下学期开学后第一教学周到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处领取。补考于第二教学周进行。 (四)学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但缓考应严格控制。需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经系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步进行。 (五)下学期第一教学周学生可申请复查试卷,复查试卷的具体规定见《长春税务学院学生复查试卷规定》。 (六)国际交流学院、粮专教学班的考试自行安排,同时将各自的考试安排报送本部教务处。 教 务 处 2008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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